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77 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总工办发〔2022〕2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工,是指同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则上是已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各级工会对尚未加入工会的劳动者开展帮扶项目,应当加强宣传动员,发展其成为工会会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因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困难职工帮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分类管理。省总工会全面负责全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各市总工会、县(区、市)总工会为困难职工帮扶项目的责任主体,省职工服务中心、各市总工会、县(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困难职工帮扶项目的具体实施。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为困难职工帮扶项目救助受理、调查走访主体。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建档帮扶。(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职工家庭年度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测算方法为:(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以下情形:(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职工家庭。
测算方法为:(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安全事
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大额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3)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认定标准为: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在 3 万元及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 以下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施建档帮扶:
(一)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且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一年及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建档条件的,应纳入帮扶范围。
(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建档条件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纳入建档帮扶。
(三)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建档条件的,纳入建档帮扶。
第八条 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
(一)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12 个连续自然月家庭总收入-所得税-五险一金。
(二)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建档前连续 12 个月的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一年按照 2 次计算)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而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工资性收入提供银行流水单或者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等。其他收入也应提供佐证材料,若难以提供,可依据入户核实情况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劳动者平均工资认定。家庭成员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可按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四)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建档帮扶: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提供明显虚假证明资料的;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其它不宜建档的情况。
第十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实际拥有 2 套(含)以上房产的(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不能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可申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在查实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住房后,其他实际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出租,均应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和患病职工功能性代步车除外),不能申报深度困难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以上其中一项或多项,合计购买价格在 15 万元(含)以内的,可申报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
第三章 困难职工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帮扶的范围: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帮扶对象家庭财产收入、刚性支出额度、困难类型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全国总工会对当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有明确使用标准的,按照全国总工会要求执行。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不含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下同)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个月之和。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根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年度内可以给予多重救助,最大限度帮扶困难职工。根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年度内可以给予多重救助,但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将前一救助资金作为家庭收入进行建档核算,依然符合建档的给予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 5 万元,超过 2 万元的,由各市总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个月之和;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 50%;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 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个月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只予单一项目救助,不予多重救助。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 3 万元。超过 2 万元的,由各市总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根据职工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因困支出总额的 20%进行帮扶,帮扶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第四章 困难职工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单位工会初审。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之日 10 个工作日内,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签具初审意见盖章,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县(市、区)工会审核。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深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走访核查,对建档存疑的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
(四)信息比对和公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出具《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对结果符合建档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致困原因、建档类别、监督电话等。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建档帮扶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意外致困职工建档程序。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请、工会走访调查、审核、公示、备案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分类建档后,依档发放帮扶资金。县(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帮扶资金。帮扶资金实行银行卡打卡发放,直接支付到建档困难职工个人账户,确保帮扶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后,职工服务中心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项目、帮扶金额、发放时间等通知困难职工家庭。
第十七条 退档标准: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或得到缓解,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不符合建档帮扶条件。其中,深度困难职工退档后,给予 6 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或作为送温暖重点对象,对其进行关心关爱。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退档程序。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退档申请书的,予以退档;各级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困难职工达到退档标准的,填写《困难职工退档登记表》,告知困难职工达到退档标准,予以退档。困难职工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情况并签字。
困难职工对退档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可向单位工会、基层工会或县区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对策建议,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帮扶救助申请书、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材料、家庭困难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走访调查表等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帮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坚持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由县级及以上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帮扶救助后 30 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对深度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半年核查一次,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根据核查结果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发挥社会力量在困难帮扶中的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化建设,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更好满足职工需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帮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要加强职工诚信教育,要求困难职工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县(市、区)总工会要及时追回帮扶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优化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与低保、低收入、专项救助等衔接,融入梯度社会救助格局。有条件的单位可引导鼓励职工参与职工互助保险,与帮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办〔2020〕13 号)同时废止。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安全事
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大额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3)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认定标准为: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在 3 万元及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 以下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施建档帮扶:
(一)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且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一年及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建档条件的,应纳入帮扶范围。
(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建档条件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纳入建档帮扶。
(三)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建档条件的,纳入建档帮扶。
第八条 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
(一)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12 个连续自然月家庭总收入-所得税-五险一金。
(二)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建档前连续 12 个月的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一年按照 2 次计算)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而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工资性收入提供银行流水单或者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等。其他收入也应提供佐证材料,若难以提供,可依据入户核实情况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劳动者平均工资认定。家庭成员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可按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四)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建档帮扶: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提供明显虚假证明资料的;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其它不宜建档的情况。
第十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实际拥有 2 套(含)以上房产的(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不能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可申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在查实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住房后,其他实际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出租,均应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和患病职工功能性代步车除外),不能申报深度困难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以上其中一项或多项,合计购买价格在 15 万元(含)以内的,可申报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
第三章 困难职工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帮扶的范围: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帮扶对象家庭财产收入、刚性支出额度、困难类型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全国总工会对当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有明确使用标准的,按照全国总工会要求执行。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不含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下同)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个月之和。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根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年度内可以给予多重救助,最大限度帮扶困难职工。根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年度内可以给予多重救助,但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将前一救助资金作为家庭收入进行建档核算,依然符合建档的给予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 5 万元,超过 2 万元的,由各市总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个月之和;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 50%;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 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个月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只予单一项目救助,不予多重救助。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 3 万元。超过 2 万元的,由各市总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根据职工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因困支出总额的 20%进行帮扶,帮扶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第四章 困难职工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单位工会初审。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之日 10 个工作日内,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签具初审意见盖章,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县(市、区)工会审核。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深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走访核查,对建档存疑的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
(四)信息比对和公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出具《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对结果符合建档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致困原因、建档类别、监督电话等。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建档帮扶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意外致困职工建档程序。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请、工会走访调查、审核、公示、备案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分类建档后,依档发放帮扶资金。县(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帮扶资金。帮扶资金实行银行卡打卡发放,直接支付到建档困难职工个人账户,确保帮扶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后,职工服务中心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项目、帮扶金额、发放时间等通知困难职工家庭。
第十七条 退档标准: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或得到缓解,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不符合建档帮扶条件。其中,深度困难职工退档后,给予 6 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或作为送温暖重点对象,对其进行关心关爱。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退档程序。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退档申请书的,予以退档;各级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困难职工达到退档标准的,填写《困难职工退档登记表》,告知困难职工达到退档标准,予以退档。困难职工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情况并签字。
困难职工对退档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可向单位工会、基层工会或县区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对策建议,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帮扶救助申请书、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材料、家庭困难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走访调查表等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帮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坚持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由县级及以上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帮扶救助后 30 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对深度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半年核查一次,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根据核查结果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发挥社会力量在困难帮扶中的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化建设,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更好满足职工需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帮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要加强职工诚信教育,要求困难职工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县(市、区)总工会要及时追回帮扶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优化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与低保、低收入、专项救助等衔接,融入梯度社会救助格局。有条件的单位可引导鼓励职工参与职工互助保险,与帮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办〔2020〕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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