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城市总工会党组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宣城市总工会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市总工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对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包括行政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学习传达市委和省总工会的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部署和贯彻意见;
(三)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总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市工会工作发展规划、重要部署、重大事项等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全市工会改革中的重大事项,重要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六)研究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
(七)研究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领导分工等事项;
(八)研究干部、人才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及工会经费预算安排等事项;
(十)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整改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议事规则: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市总工会主席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参加,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在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举措,工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三重一大”的事项时,应当邀请驻会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开会。讨论重要事项和决定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四)党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议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以以书面或通信等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或各部室提出,办公室负责收集后按程序送审确定。议题要符合议事决策的范围,并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出席、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充分酝酿。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研究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党组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作出决定。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问题时,须有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意见分歧较大或对研究的问题有重大疑问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记录。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记录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会议讨论的情况、发言人的观点和意见。
第五条 组织纪律:
(一)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条 组织实施: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事项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室落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