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总工会第五届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或由主席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召集主持,参加对象为全体常委;到会常委必须达半数以上方能举行。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三、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市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四、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关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部署全市工会工作;
3.研究涉及工会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
4.讨论研究市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变动的人事工作;
5.审议通过全委会会议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召开全委会会议内容及相关工作;
6.审议通过以市总工会名义制定的重大改革方案等;
7.听取和审议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经审工作报告,通过有关决议等。
五、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常委提出,市总工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每次会议前由市总工会办公室提前2天以上把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通知各位常委,并做好会议之前的准备工作。
六、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常委可以在常委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议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如常委会讨论的议题一时不能形成决议,可暂缓决策,会后继续酝酿,适时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七、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总工会办公室作正式记录并保管,年终归档。
八、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报市总工会主席签发,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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