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示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等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1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体现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明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
三、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等权益,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夫妻双方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分别享受育儿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依法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详见《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工会女工家园母婴室等哺乳休息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积极创建生育友好型工作场所。
五、严禁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开展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反映问题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宣城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