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市总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内容
工作人员要遵守机关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坚守岗位,不办私事,不串岗;兢兢业业,努力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请销假规定
1、福利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休假执行市人社局《关于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实施意见》(宣人社秘[2017]357号文件)。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按规定请假。
2、请假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病假超过3天的,凭医院证明报批。
公休假、福利假由本人申请,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主要领导。
申请事假、病假: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批准;2-3天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在审批同时报告主要领导。部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主要领导报告;超过2天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的请假申请必须送办公室备案。因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休假结束,请假人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考勤办法
实行日考勤制度。工作人员每日上、下班时应及时在《出勤表》上签到,随时接受领导或有关部门抽查。
为体现组织温暖和关怀,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休假观念,机关创造条件,统筹安排,尽可能落实公休假制度。
五、考勤奖惩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推优依据。
六、组织实施
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室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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