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工会经费的使用、审批和管理,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工会会计制度》、《安徽省工会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2、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千元以上各项开支,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千元以下的各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出纳岗位库存现金原则上不超过千元。
3、财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坚决杜绝收据、白纸条入帐。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会议费管理
1、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宣城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621号)文件精神。
2、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注重会议质量、压缩会议规模,提高会议效率。
3、因工作需要,各部室召开业务会议的,由部室提出申请,填写《宣城市总工会会议审批表》,办公室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召开。会议期间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4、会议结束一周内,各部室凭会议文件、签到簿、会议费用发票、《宣城市总工会会议审批表》等附件履行报销手续。
三、差旅费管理
1、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745号)和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使用市直机关公务车服务中心车辆的指导意见》(宣车改办〔2015〕10号)文件精神。
2、因公出差,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同时填写《宣城市总工会出差审批单》,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报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出差报主要领导批准。因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附经分管领导签批的相关文件。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于每次出差结束后及时履行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外出期间的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由单位派车接送的,不得报销途中及市内交通费。
4、费用经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报销。财务人员差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报销,由经审办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四、公务接待管理
1、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宣城市市直机关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100号)文件精神。
2、办公室根据来访单位公函(电话记录)拟出具体接待方案,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承办。
3、各部室因公务发生接待,须填写《市总工会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办公室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到定点接待饭店接待,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严禁饮酒。同城严禁用餐接待。
4、来人接待陪同人员限于办理对口业务的分管领导和部室相关人员。
5、接待费用应在一周内及时结账报销,由经办部室负责人经手签字,办公室审核证明,财务对来访单位公函(电话记录)、《市总工会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发票、消费清单(四单)审核后,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报销。
五、车辆费用管理
1、平台用车管理。各部室因公出差申请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后,部室负责人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上申请用车,由办公室审核上报。
平台用车费用报销。各部室于每月20日前将《宣城市直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出车单》、《宣城市总工会出差审批单》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上反馈的公务用车费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对票据及费用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帮扶商务车管理。帮扶商务车使用前应填写《帮扶商务车使用呈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与帮扶无关的工作严禁使用帮扶商务车。
帮扶商务车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前须填写《帮扶商务车维修保养呈批单》,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车辆正常保养的由分管领导同意。费用报销附呈批单、发票、结算清单,经财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帮扶商务车燃料费、过路费实行油卡、ETC充值使用。油卡、ETC需充值时,由驾驶员填写呈批单,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驾驶员持公务卡充值后,凭发票和POS小票履行报销手续,经财务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六、办公用品购置管理
1、办公用品购置,由各部室填写《办公用品申报单》,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价值1万元以上的须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购置。
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物品,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政策。
2、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购进办公用品时办公室要做好登记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部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账。
3、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执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城市市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299号)文件精神。
七、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固定资产管理。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3、固定资产购置后(含省总无偿下拨),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实行使用人领用负责制度,责任到人,财务按工会会计制度及时入账、建立台账。
4、固定资产超龄或损坏,由使用部室填写《宣城市总工会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按程序履行财务核销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缴清手续。固定资产因人为因素损失或遗失,由保管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