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事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和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涉及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席办公会议题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
(二)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三)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四)研究需要提交市总工会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审议事项,并提出意见;
(五)讨论审议市总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研究安排月份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
(六)讨论研究各县市区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和市直属基层工会请示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调查报告和总结汇报等材料;
(八)研究决定以市总工会名义推荐上报、评比选树的各类表彰事项;
(九)讨论研究市总工会本级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开支事项以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十)讨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事项;
(十一)协调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以及需要集中机关各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召开
(一)会议议题由各部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汇总报市总工会主席同意后确定。办公室通知出席人和列席人。一般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会议书面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会议议题由主办部室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作说明,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作出决定。
(四)主席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决议形成纪要,经市总工会主席签发,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纪要按决议内容确定发送范围,并按照文件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五)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原则、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会议保密内容。须查阅复印会议原始记录的,必须经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会议的贯彻落实
(一)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按分工负责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二)办公室抓好落实情况督办检查,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总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